杭州旅游新規:導游誤導游客消費最高罰兩萬
近年來,隨著國家和浙江省相繼出臺實施了《旅游法》和《浙江省旅游條例》,以及市民群眾對旅游服務的要求日益提高,杭州市自2005年頒布實施的《杭州市旅游條例》也面臨修訂。
日前,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三十八次會議,作為會議的一項議程,審議《杭州市旅游條例(修訂草案)》。
據悉,本次修訂新增15條、修改22條、刪除12條,修訂后的條例共56條。修改部分的內容涉及促進旅游業發展、監管旅游安全、規范旅游經營者行為、保障旅游者權益、在旅游區設立公安派出機構等諸多方面。
將設立旅游產業基金
為支持旅游市場開發和新產品培育,條例新增第十三條,要求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聚合作用,推動設立旅游產業基金。據市旅委相關負責人透露,此項規定的目的在于發揮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的作用,撬動社會資本化解旅游業融資難。
該條同時還規定,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金融機構開發旅游信貸產品,鼓勵保險機構開發旅游保險產品,鼓勵旅游經營者開發和培育特色節慶活動,鼓勵利用大型會議、博覽交易、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等活動發展商務會展旅游等,加大對新形勢下旅游業發展的支持力度。
帶薪休假制度要抓落實
保障城鄉居民實現其日益增長的休閑度假需求,是本次條例修訂的一個重要內容。為此,條例新增第十九條規定“本市鼓勵城鄉居民利用帶薪休假假期出行旅游”,并明確社會保障部門和工會等組織應當“依法開展職工帶薪休假制度落實情況監督檢查”。第二十條規定“本市在區域開發中應當統籌考慮城鄉居民的休閑度假需求,逐步增加綠地公園、休閑廣場、生態慢行系統等公共休閑空間的供給”。
導游誘騙游客要重罰
因旅游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旅游者受導游、領隊的誤導而產生額外消費的現象時有發生。對此,條例新增第四十一條規定“導游、領隊人員不得以不實講解等手段誘騙、誤導旅游者,使其同意變更旅游行程或者使其消費”。若導游、領隊人員違反該款條例,將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景點可設公安派出機構
目前,泰國、韓國、埃及等國家都設立了專職的“旅游警察”,國內三亞、麗江、昆明、桂林、秦皇島等地也成立了旅游警察支隊,負責處理旅游糾紛,提供旅游信息咨詢和應急救助等服務。
經過前期調研,為營造安全、規范、有序的旅游環境,凈化旅游區(點)秩序,并借鑒國內外先進案例,條例新增第十四條,規定“本市可以根據需要在重要旅游區(點)設立公安派出機構,負責查處擾亂景區旅游秩序、侵害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等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