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旅游局通報旅游市場典型案件查處情況
今年上半年,全省共接待投訴游客2310人次,受理旅游投訴660件,已結案652件,結案率98.79%,其中賠償結案274件,賠償總金額777892元。在全國旅游監管工作會上,國家旅游局通報了全國旅游投訴案件處理平臺案件辦結情況,江蘇省投訴案件辦結量居全國第一,辦結率全國第三。全省各地旅游部門以貫徹落實《江蘇省旅游條例》為契機,進一步加大旅游市場監管力度,依法查處各類旅游違法違規行為,到目前為止,全省各地旅游部門共作出行政處罰31件。其中3月1日《江蘇省旅游條例》正式實施以來作出行政處罰26件。省旅游局將《江蘇省旅游條例》實施以來查辦的幾起典型案件向社會通報。
一 未取得旅游主管部門許可經營出境游業務案
今年3月17日,省旅游局收到舉報信件,反映華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和華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未取得旅游主管部門許可經營出境游業務。此案是《江蘇省旅游條例》實施后省局接到的第一起舉報案件,被確定為省局督辦正式件轉南京市旅游委查處。
案件調查情況
經調查,華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與南京游客趙某簽訂了“廣深珠+越南十四日游”專列旅游報名協議,并交納了3470元旅游款;華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與南京游客凌某、方某分別簽訂了“南中國十日專列”(含香港、澳門)專列旅游報名協議和團隊補充協議書,并交納了6020元旅游款。在被南京市旅游委檢查后,上述2家單位立刻停止了該違法行為,并將游客轉至具有出境游資質的旅行社參團出游。
處罰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南京市旅游委員會分別給予上述2家單位罰款人民幣20000元,并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的行政處罰。處罰結果列入“南京市七日雙公示系統”,并在“南京旅游質量監督管理網”向社會公布。
二 “徐州市民報團‘赴河南兩日游’僅玩兩小時”的投訴案
4月12日,據中國旅游新聞網等多家媒體報道:徐州一市民王女士通過“開鑫戶外旅游群”朋友圈,于2016年3月22日以285元報名參加了“丹山碧水、寶泉秘境、洛陽牡丹、龍門石窟兩日游”旅游團,該團承諾“4月9日發團,包括交通和一早餐兩正餐和一天住宿,龍門石窟門票處理。全程進店30分鐘,不強制購物”。最后造成游玩時間僅兩小時。此案件被國家旅游局監督管理司列為重點案件進行督辦,省旅游局高度重視,并在省政府開展旅游市場綜合監管督查時要求徐州市政府嚴肅查處。
案件調查情況
專案調查組分別對投訴人王某、巢湖市開鑫商務旅游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負責人張某、徐州市中北旅行社有限公司導游劉某進行了詢問調查并做了相關詢問筆錄。
經調查,投訴人王某反映情況基本屬實。造成行程變化的主要原因:一是因遇大霧天氣,連霍高速公路封路,影響路途行程;二是因洛陽段修路導致車輛繞行,繞行后司機、導游對路況不熟悉造成時間延誤。調查確認,巢湖市開鑫商務旅游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
處理結果:
依據調查取證,巢湖市開鑫商務旅游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徐州市旅游局決定對巢湖市開鑫商務旅游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罰款人民幣50000元。
三 蘇州三三國際旅行社未經許可經營“臺灣游”案
蘇州市旅游行政執法支隊接群眾舉報及昆山市旅游質監所反映,蘇州三三國際旅行社在其多處營業網點進行出境游(臺灣游)的宣傳。蘇州市旅游局高度重視,組織蘇州市旅游行政執法人員會同區(縣)旅游局統一行動,赴涉訴旅行社(服務網點)調查。
案件調查情況
經查,蘇州三三國際旅行社營業網點的多份收款收據涉及出境游(臺灣游)業務,蘇州市旅游局執法人員立即赴旅行社駐地進行證據固定,經核查該社“赴臺游”業務涉及旅游費人民幣32040元。
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蘇州市旅游局責令該社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2040元,處罰款人民幣50000元。
按照蘇州市行政處罰“雙公示”的要求,蘇州市旅游局將此案的處罰信息在本局政務網上進行公示,同時報送蘇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臺。
四 未依法繳納質量保證金被吊銷經營許可證案
《江蘇省旅游條例》實施后,宿遷市旅游局結合新條例的實施,對旅游市場進行集中整治,3月11日,宿遷市旅游局對海天旅行社進行調查證實,海天旅行社在提取原質量保證金后,未及時繳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3月14日,宿遷市旅游局作出對海天旅行社進行立案調查的決定。
案件調查情況
宿遷市海天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宿城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注冊證號:321302000043490)。2014年底,根據《旅行社條例》第十七條:“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降低50%”之規定,宿遷市旅游局根據該規定將海天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繳存數額降低至10萬元。宿遷市海天旅行社有限公司提取原繳存在建設銀行質量保證金賬戶的20萬元現金后,沒有依法及時續存入10萬元質量保證金。
處罰結果:依據國務院《旅行社條例》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宿遷市旅游局研究決定,對海天旅行社作出吊銷海天公司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業務經營許可證號:L-JS13056)的行政處罰。
五 6名導游違規受處罰案
6月份以來,蘇州旅游質監部門接到多起投訴導游服務質量差和違規現象。蘇州市旅游行政執法支隊結合這一情況在對主要景區進行常態化檢查的同時,加大對導游人員的職業身份、服務質量進行檢查,發現少數導游存在不同程度的違規違法問題,違反了《江蘇省旅游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根據該條例第七十條規定,蘇州市旅游局6月份集中處罰了6名違規違法導游。
1、李某(導游證號:D-3201-223602):導游證未年審,罰款1000元。
2、吳某(導游證號:D-3202-003384):擅自涂改導游證,罰款500元。
3、王某(導游證號:D-3202-006314):未經委派私自承攬業務,罰款1000元。
4、李某(導游證號:D-3208-000501):未經委派私自承攬業務,罰款1000元。
5、任某(導游證號:D-3202-005617):脅迫游客購物,罰款3000元。
6、杜某(導游證號:D-3208-001890):擅自涂改導游證,罰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