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被電動車撞責任劃分;電瓶車撞人賠償價目表
案情簡介
2022年5月,田某駕駛兩輪電動車行駛至丁字路口右轉彎時,不慎將人行橫道內的行人張某撞倒。事后張某被送往醫院,被診斷為身上多處骨折。
經部門委托鑒定 ,田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被鑒定為機動車的類型標準。部門認定田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張某負次要責任。
事故后,田某未對張某的損失予以賠償。故張某將田某訴至法院,要求田某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付、在交強險限額之外的部分按照90%的比例對其損失承擔責任,賠償損失27萬余元。
案件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田某駕駛的電動車被鑒定為機動車,但不應要求田某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先行賠付,而應按照責任比例分別承擔。因為超標電動車在辦理機動車登記和保險手續時無法按照普通機動車對待,保險公司無法為電動車提供交強險辦理業務,田某客觀上也無法為其電動車投保交強險。如果讓田某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賠償,超出了當事人的可預測范圍,缺乏法律依據,也有失公平,遂對張某要求田某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判令被告田某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的責任比例承擔90%賠償責任。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交通事故責任承擔主體賠償順序】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