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我媽是我媽”不應各掃門前雪
身份證丟了,戶口簿丟了,甚至人“丟”了,都要去派出所。“有困難找警察”是不假,可有些事情,民警真的幫不了忙。近日,公安部在其官方微博“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上就曬出了“我是我”“我媽是我媽”等18項不該由公安機關出具的奇葩證明。(8月24日 央廣網)
首先必須承認,派出所不再開具“我是我”“我媽是我媽”等奇葩證明,無可厚非。一則,這些奇葩證明本來就超出了公安機關的職權范圍。以《人員失蹤證明》為例,宣告公民失蹤是人民法院受案范疇,不是派出所的責任范疇,派出所如何證明人員失蹤?二則,奇葩證明浪費了民警大量的工作精力。試問,把時間都花在奇葩證明上,派出所如何確保維護治安、確保穩定這個“主業”呢?
但問題是,派出所不再開具“我是我”“我媽是我媽”等奇葩證明,群眾遭遇的麻煩可能更大。在報道中,劉女士去單位請假時,單位竟要她出具外婆的死亡證明。其實,企業要的并不是法律意義的死亡證明,而是有一個憑據,確保劉女士沒有騙假,并可以按喪假標準發放工資。試想,派出所不出具死亡證明,而是走正規渠道,劉女士浪費更多時間和精力?可以肯定,群眾要花費更多時間、跑更多路。
同時,也必須看到,派出所拒絕奇葩證明,也是變相的向社區、街道等基層單位轉嫁“蓋章壓力”。想象一下,“我是我”“我媽是我媽”的剛性需求還在,派出所不證明了,怎么辦?我想大多數群眾會轉移到社區、街道中。如今,社區公章已成為“萬能章”。試問,在向這些基層單位轉嫁蓋章壓力,豈不更不堪重負?顯然,這些都不是派出所拒絕奇葩證明的初衷。
可見,派出所單向性的拒絕,并無益與根治奇葩證明。那么,奇葩證明該怎么治呢?筆者認為,一方面,要以開展簡政放權為契機,對各類證明嚴格甄別,對奇葩的、無理的證明要堅決予以叫停。試想,“我是我”“我媽是我媽”一張戶口本已能證明問題,何必非要去派出所求證?另一方面,有關部門更要跟上“互聯網+”的節奏。試想,戶籍證明、獨生子女證明、出生證明都能通過網上查得,還會有人去派出所、社區要求蓋章證明么?
由此觀之,治“我媽是我媽”需要的不是各部門“各掃門前雪”。而是要各部門的協調聯動,將簡政放權進行到底;積極豐富辦公手段,以便跟上“互聯網+”的節奏。因此,派出所不再開具奇葩證明,雖然解放了自己,但對治愈“我媽是我媽”證明而言,并無多大裨益,我們應以謹慎的態度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