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外匯貸款償還外債—國內外匯貸款償還外債流程
【發行人概述】
蘇州德龍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龍激光”或“發行人”)于2021年11月17日通過科創板上市委審議。德龍激光的主營業務為精密激光加工設備及激光器的研發、生產、銷售,并為客戶提供激光設備租賃和激光加工服務。
【反饋回復】
根據招股說明書,(1)發行人實際控制人為ZHAO YUXING,澳大利亞國籍;(2)截至2006年12月6日止,德龍有限收到股東繳納的第二期出資1,581,818.18 美元,累計收到股東繳納的注冊資本200萬美元;(3)2009年2月18日,德龍有限除ZHAO YUXING外的全體股東各自將持有的公司合計 15%的股權無償轉讓給雙裕投資,雙裕投資系代 ZHAO YUXING 持有;(4)2009年 12 月,德龍有限增加注冊資本200萬美元,其中雙裕投資認繳50萬美元,該認繳資金來自 ZHAO YUXING,系代 ZHAO YUXING 持有。
請發行人說明:德龍有限股東歷次實繳出資情況、出資人性質、幣種,ZHAO YUXING 委托第三方、代持方出資的真實性、合規性,是否存在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情形。請發行人律師核查并發表意見。
回復:
(一)德龍有限股東歷次實繳出資的具體情況、出資人性質及幣種
經核查,德龍有限的注冊資本已由股東足額繳納,外國合營者以美元出資并辦理了外匯登記手續,中國合營者以人民幣出資折合為美元,歷次出資均取得了外商投資主管部門的批準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變更登記,出資人及其出資幣種符合當時外商投資和外匯管理的規定。
(二)ZHAO YUXING 委托第三方、代持方出資的真實性、合規性,是否存在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情形
當時施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均是對中外合資企業的合營者未繳付或未按期繳付出資的情形規定的處罰和約束措施,而未對合營方出資的資產權屬是否必須為合營方自有進行限制。經查詢當時有效的《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外匯管理的規定,亦未明確有對外國投資者使用借款或者委托第三方代為出資的禁止性規定。本所律師認為,ZHAO YUXING 委托第三方出資的行為不存在違反外匯管理的禁止性規定。
ZHAO YUXING以境內合法收入的人民幣歸還ZHANG WEI及 Power Surge Limited 借款的行為,不涉及違反國家外匯管理的禁止性規定,不屬于套匯、逃匯等外匯違法行為,理由如下:
1)ZHAO YUXING自2000年回國工作以來主要收入即為人民幣,ZHAO YUXING使用境內合法收入的人民幣向 ZHANG WEI償還借款均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合法支付,主觀上不存在惡意規避國家外匯監管的情形;
2)由于ZHAO YUXING和 ZHANG WEI系多年好友,且為支持 ZHAO YUXING創業,ZHAO YUXING向 ZHANG WEI借款多年后才陸續分筆歸還,ZHAO YUXING的借款、還款意圖及借款、還款行為真實,不存在以人民幣套取外匯、騙購外匯、逃匯以賺取收益的情形,不存在造成國家外匯損失的情形;
3)ZHAO YUXING和ZHANG WEI均為外籍自然人,其相互之間的境外美元借款不屬于國家外匯管理的監管范圍,無需進行外匯申報;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范圍為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以及中國居民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狀況”,因此ZHAO YUXING通過境內銀行向 ZHANG WEI 支付人民幣的行為亦無需進行外匯申報。
4)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法(民)發〔1991〕21號,1991年8月13日起生效,2015年9月1日廢止)第12條的規定:“公民之間因借貸外幣、臺幣發生糾紛,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的,可以準許。借款人確無同類貨幣的,可參照償還時當地外匯調劑價折合人民幣償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利息的,可參照償還時中國銀行外幣儲蓄利率計息。”公民之間借貸外幣的,借款人若無同類貨幣的,可以人民幣償還。對于外籍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外幣并無其他特別規定或限制性的規定,ZHAO YUXING與 ZHANG WEI之間的美元借款及人民幣還款亦不違背上述司法解釋的本意。因此,ZHAO YUXING與ZHANG WEI之間的借款與還款行為均發生并完成在2015年之前,上述司法解釋在ZHAO YUXING 還款之時依然有效,ZHAO YUXING 與 ZHANG WEI 之間的美元借款可以人民幣進行償還。
5)經咨詢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蘇省分局的相關工作人員取得的電話答復,國家外匯管理部門雖未明確規定允許外籍自然人之間借貸美元并以人民幣進行歸還,但外籍自然人之間的境外美元借款不受國家外匯管理法規監管,以境內人民幣轉賬的方式進行償還境外美元借款并不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法規,不構成套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等違反外匯管理法規的情形。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條款內容含義和適用原則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套匯行為是指“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騙購外匯;違反規定以人民幣支付應當以外匯支付款項、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境內款項由對方付給外匯以及境外投資者未經外匯局批準以人民幣在境內投資的行為”。
由于 ZHAO YUXING 的借款、還款意圖及借款、還款行為真實,ZHAO YUXING 與 ZHANG WEI 之間通過境內銀行支付人民幣的行為既無需向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申報,國家外匯管理的相關法律規定亦未禁止外籍自然人之間在境內通過支付合法人民幣收入的方式歸還其相互之間境外外匯借款的行為,并且外籍自然人之間以合法人民幣收入歸還美元借款的行為亦符合上述法(民)發〔1991〕21號司法解釋的精神。因此,ZHAO YUXING 向 ZHANG WEI 借款系用于投資發行人,ZHAO YUXING 以境內合法人民幣收入歸還 ZHANG WEI 境外美元借款的行為,既不涉及上述法律規定所述的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以人民幣支付應當以外匯支付的款項,更不涉及上述法律規定所述的其他違法情形,不屬于套匯行為。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條款內容含義和適用原則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逃匯行為主要包括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或存放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的行為。
由于ZHAO YUXING的借款、還款意圖及借款、還款行為真實,ZHAO YUXING向 ZHANG WEI 借款系用于投資發行人,不涉及上述法律規定所述的將境內資本、外匯轉移至境外的情形,不屬于逃匯行為。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ZHAO YUXING委托第三方出資,并以境內合法收入的人民幣償還境外借款的行為,不涉及違反國家外匯管理的禁止性規定,不屬于套匯、逃匯等外匯違法行為,不存在法律風險。
2009年2月18日,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德龍有限全體股東各自將持有的公司合計15%的股權(對應30萬美元出資)無償轉讓給雙裕投資,雙裕投資系代 ZHAO YUXING 持有,本次轉讓為無償轉讓,雙裕投資不涉及出資。
根據蘇州方本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2日出具的方會外資字(2010)第2009號《驗資報告》,雙裕投資于2010年4月12日繳納人民幣3,415,000元,按出資當日匯率折合500,300.33美元,其中500,000美元計入注冊資本,折算差異部分300.33美元計入資本公積,以貨幣人民幣出資。
經本所律師訪談 ZHAO YUXING、趙裕洪并經核查,雙裕投資為ZHAO YUXING的胞弟趙裕洪、母親趙仁娣、胞妹趙菊華于2008年12月在江蘇省江陰市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趙裕洪擔任法定代表人;雙裕投資本次增資前代ZHAO YUXING持有30萬美元出資額,本次增資認繳的50萬美元出資款來自于ZHAO YUXING,亦系代ZHAO YUXING 持有;雙裕投資已于2010年12月將其持有的全部80萬美元出資額轉讓給 ZHAO YUXING,ZHAO YUXING 以美元支付了股權轉讓款,并辦理了外匯登記手續,且德龍有限履行了商務管理部門批準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變更登記。
雙裕投資為內資企業,其以人民幣進行出資符合《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雙裕投資不涉及外匯出資,不存在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情況;ZHAO YUXING 通過雙裕投資增資德龍有限,間接使用人民幣進行出資,實質上不符合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存在法律瑕疵。但雙裕投資代持的股權已還原,且 ZHAO YUXING 已用美元支付了相關股權轉讓款,并辦理了外匯登記手續,前述瑕疵已糾正。經本所律師查詢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外匯行政處罰信息,德龍有限及ZHAO YUXING 均不存在被國家外匯管理局處罰的記錄。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ZHAO YUXING 委托第三方、代持方進行出資真實、合規, ZHAO YUXING 委托第三方出資不存在違反外匯管理的禁止性規定,ZHAO YUXING 通過代持方實質以人民幣出資的行為不符合外匯管理的規定,但相關瑕疵行為已經規范,對本次發行上市不構成實質性障礙;ZHAO YUXING以境內合法收入的人民幣償還境外借款,不涉及違反國家外匯管理的禁止性規定,不屬于套匯、逃匯等外匯違法行為,不存在法律風險。此外, ZHAO YUXING現已取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根據《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享有相關待遇的辦法》,ZHAO YUXING可以合法獲得的人民幣在中國境內進行外商直接投資,除政治權利和法律法規規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權利和義務外,原則上和中國公民享有相同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2006年公司實際控制人ZHAO YUXING委托ZHANG WEI及ZHANG WEI 實際控制的 Power Surge Limited 對公司出資 50 萬美元,2010年至2011年ZHAO YUXING 以人民幣234萬元及25萬澳元還款給ZHANG WEI。其后亦存在ZHAO YUXING實際支付人民幣取得外資股權的情形。
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進一步核查上述股權變動涉及各筆資金收付的法律關系及相關主體間的法律關系,是否符合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是否涉及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是否構成本次發行上市的法律障礙,并發表明確核查意見,說明核查過程、方法和取得的核查證據。
回復:
1、ZHAO YUXING與相關出借人之間的借貸法律關系受國家法律保護,且ZHAO YUXING 已經償還借款。
2、ZHAO YUXING與相關出借人之間的借款、還款行為不違反外匯管理的禁止性規定。
ZHAO YUXING于1994年7月21日取得澳大利亞國籍。ZHAO YUXING和ZHANG WEI均為外籍自然人,其相互之間的境外美元借款不屬于國家外匯管理的監管范圍,無需進行外匯申報。ZHAO YUXING以境內合法收入的人民幣歸還ZHANG WEI借款的行為, 不構成套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等違反外匯管理法規的情形,不涉及違反國家外匯管理的禁止性規定(詳見《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關于蘇州德龍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的補充法律意見書(一)》 “問題5”部分)。《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匯發[2015]27號2015年修訂、匯發〔2020〕16號2020年修訂)第四條規定,境內居民個人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非居民個人之間發生的人民幣收付款暫不申報。 因此,ZHAO YUXING向境內居民個人杭建新、趙明通過境內銀行借款人民幣、通過境內銀行償還人民幣的行為不需申報。ZHAO YUXING借款、還款不涉及違反國家外匯管理的禁止性規定,對本次發行上市不構成法律障礙。
3、ZHAO YUXING以借款方式籌集資金出資不違反外商投資和外匯管理的禁止性規定。
ZHAO YUXING以借款方式籌集資金出資的行為不違反外商投資和外匯管理的禁止性規定,對本次發行上市不構成法律障礙。
4、ZHAO YUXING出資的人民幣來源已經糾正,對本次發行上市不構成法律障礙。
根據外匯管理相關法規,外商須以外匯、跨境人民幣或該外商從中國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人民幣利潤進行投入。為糾正2018年4月、2020年11月ZHAO YUXING 人民幣資金來源瑕疵,ZHAO YUXING于2021年5月至6月向發行人繳納跨境人民幣 2,411萬元,并辦理完成了上述款項的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ZHAO YUXING不存在規避外匯管理部門監管的主觀故意,且主動予以糾正,并辦理完成了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資金來源瑕疵不屬于出資不實、欠繳出資或抽逃出資的情形,未造成嚴重后果。ZHAO YUXING及發行人未因上述事項受到外匯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ZHAO YUXING所持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情形。本所律師認為,ZHAO YUXING資金來源的瑕疵問題已經糾正,不構成重大違法行為,對本次發行上市不構成法律障礙。
綜上,上述 ZHAO YUXING 實際支付人民幣取得外資股權的情形,不構成重大違法行為,不涉及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對本次發行上市不構成法律障礙。
【律證分析】
德龍激光案例中,ZHAO YUXING持有發行人30.63%的股份,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ZHAO YUXING為澳大利亞國籍,擁有中國永久居留權。
發行人歷史上增資存在一些瑕疵問題,中介機構分別進行了分析,筆者結合幾輪反饋內容簡要歸納如下:
1.ZHAO YUXING存在委托第三方出資的情形,且出資來源存在借款的形式
中介機構認為當時未明確有對外國投資者使用借款或者委托第三方代為出資的禁止性規定,故ZHAO YUXING 委托第三方出資的行為不存在違反外匯管理的禁止性規定。
ZHAO YUXING與相關出借人之間的借貸法律關系受國家法律保護,且ZHAO YUXING 已經償還借款。
2、ZHAO YUXING與相關出借人之間的借款、還款行為不違反外匯管理的禁止性規定
境內居民個人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非居民個人之間發生的人民幣收付款暫不申報。
ZHAO YUXING和ZHANG WEI均為外籍自然人,其相互之間的境外美元借款不屬于國家外匯管理的監管范圍,無需進行外匯申報。
ZHAO YUXING以境內合法收入的人民幣歸還ZHANG WEI借款的行為,不構成套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等違反外匯管理法規的情形,不涉及違反國家外匯管理的禁止性規定。
3.ZHAO YUXING對發行人資金來源為境內人民幣借款的情形
根據外匯管理相關規定,外商投資須以外匯、跨境人民幣或該外商從中國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人民幣利潤進行投入,為糾正瑕疵,ZHAO YUXING于2021年5月-6月以跨境人民幣的方式向發行人支付2,411.00萬元,并辦理了上述款項的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4. ZHAO YUXING 通過雙裕投資增資發行人,間接使用人民幣進行出資
實質上不符合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存在法律瑕疵。但雙裕投資代持的股權已還原,且 ZHAO YUXING 已用美元支付了相關股權轉讓款,并辦理了外匯登記手續,前述瑕疵已糾正。
ZHAO YUXING現已取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根據《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享有相關待遇的辦法》,ZHAO YUXING可以合法獲得的人民幣在中國境內進行外商直接投資。
【參考法規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1996.04.01生效,2008.08.05修訂)
第三十九條 有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有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騙購外匯等非法套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條款內容含義和適用原則有關問題的通知》(2008.11.06生效)
二、外匯局適用《條例》第三十九條“等逃匯行為”、第四十條“等非法套匯行為”、第四十三條“等違反外債管理的行為”、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按照《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程序》的規定,逐級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條例》第三十九條“等逃匯行為”包括違反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的行為;第四十條“等非法套匯行為”包括違反規定以人民幣支付應當以外匯支付款項的行為、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境內款項由對方付給外匯的行為以及境外投資者未經外匯局批準以人民幣在境內投資的行為。
《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2015.07.01生效,2020.09.22修訂)
第二條 境內居民和境內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發生涉外收付款時,應通過經辦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第四條 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內居民和境內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從境外收到的款項和對境外支付的款項,以及境內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非居民之間發生的收付款。其中,境內居民個人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非居民個人之間發生的人民幣收付款暫不申報;除涉及資本項目管理、貨物貿易進出口核查、代發工資類和涉外收付款人在同一法人銀行內的四類涉外收付款外,境內居民機構和境內非居民個人之間發生的人民幣收付款暫不申報。
涉外收付款具體包括:
(一)以信用證、托收、保函、匯款(電匯、信匯、票匯)等結算方式辦理的涉外收付款。
(二)通過境內銀行向境外發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從境外向境內銀行發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三)涉外收付款包括外匯和人民幣。
涉外收付款不包括由于匯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以及外幣現鈔存取。
此外,除銀行自身非貨幣黃金進出口的涉外收付款、銀行因金融服務發展而成為集中申報主體的業務及其他特定情形應按照本實施細則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外,銀行自身發生的其他涉外收付款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享有相關待遇的辦法》(2012.09.25生效)
五、可以技術入股或者投資等方式創辦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合法獲得的人民幣在中國境內進行外商直接投資。
十四、在國內取得的收入,依法納稅并持有稅務部門出具的對外支付稅務證明后,可兌換外匯匯出境外。可以《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作為身份憑證,按照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外匯業務。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外商以人民幣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1998.07.29生效)
根據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及外匯管理規定,國家鼓勵外商以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出資,經批準,外商也可以用從中國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出資。但是,在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工作中,我們發現有部分外商通過各種非投資所得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待遇。這種作法違背了國家有關利用外資的基本法律,擾亂了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也損害了國家的稅收利益。
鑒于此,對外商以人民幣出資特別重申:
(一)作為外商出資的人民幣,必須是該外商從中國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人民幣利潤;
(二)外商以人民幣利潤出資,應向審批機關出具其所投資企業的利潤分配證明及該企業納、免、減稅證明;
(三)外商提供上述證明后,經審批機關批準,方可以人民幣出資;
(四)經批準外商以人民幣利潤再投資,依法享受國家有關稅收優惠待遇。